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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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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3-18 09: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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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处罚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 隋笑飞、周玮) 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gov-ern-ment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gov-ern-ment批准,责令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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